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實務經驗及案例(非當年度無法確知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非當年度無法確知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有列報過期帳費用,經查係該公司於因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承購土地款,遭取消承購資格,原繳納之保證金被沒收及相關費用等計600萬餘元,未於當年度申報相關損費,遲至15年後發現時,始列報為年度其他損失,因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此一損費於15年前權責已發生,其性質並非年度無法確知,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但書所規定,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之條件不合,爰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如非屬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應於權責發生時帳(估)列相關損費,尚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予以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營利事業非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如因特殊情形,於年度決算時,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或費用處理,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22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 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第四項: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
1.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2.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是籲請上揭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8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50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100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該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5,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惟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是籲請上揭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當年度已開立支出憑證者不得於次年付款時以過期帳列支
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2號函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費用支出憑證開立日期在當年度,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所稱因情形特殊在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不得於次年度實際付款時,以過期帳列支。
依照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應歸屬於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年度結算時,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方得於次年度(編者註:已修正為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所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部分費用支出憑證開立日期在當年度,因提早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致未能於當年度出帳,擬於次年度實際支付時列支乙節,查該項支出日期既在當年度開立憑證,應非上述查核準則所稱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應不得於次年度付款時以過期帳處理。
更多更詳細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新北
新莊公車站 旁早餐店(頂讓) |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
新竹明星學區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 老松國小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 北市國賓戲院對面輕食早餐(頂讓) |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