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拿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買受人充作進項憑證買賣雙方遭補稅處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拿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買受人充作進項憑證買賣雙方遭補稅處罰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拿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買受人充作進項憑證買賣雙方遭補稅處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國稅局查獲A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銷售貨物與B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經他人介紹得知C公司有資金需求,可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A公司竟請C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B公司明知C公司非實際交易對象,仍將C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3家營業人認諾違章事實在案。
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B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取具C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A及B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A公司及C公司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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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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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報廢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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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適用
一營利事業經國稅局查獲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金額5,000萬元,則該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為5,000萬元X 5%=25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100萬元罰鍰。另外,該營利事業同時經查獲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3,000萬元,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為3,000萬元X 5%=15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1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為200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商家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有一實務案,例甲公司於99年3至4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實際買受人為丙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按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跳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公司營業稅,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國稅局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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