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開店創業加盟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
某一診所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在facebook社群網路粉絲團刊登廣告,並載有該診所地址等聯絡資料,暗示只要按「讚」及留言、分享者,即贈送禮物再抽獎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醫療法規定處罰負責醫師新臺幣7萬元罰鍰。該負責醫師不服,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雖主張未同意其員工刊登廣告,對於廣告內容完全不知情云云,但訴願人既為該醫美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診所有廣告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醫療服務等之事實,訴願人既為診所負責醫師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認訴願人係有過失,故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診所醫療機構及醫美容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購買淨膚雷射及脈衝光,贈送光療修護、保濕導入等),違反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 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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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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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醫療機構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違法最高罰25萬

臺北市政府近日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出,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預收醫療費用,違者將依醫療法規定處理。因此針對醫療機構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乃違反醫療法,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規定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機構經營業者,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檢驗所到府抽血觸法罰10萬

醫事檢驗所派護士沿街拜訪民宅或店家,詢問民眾是否要接受健康檢查,誘導民眾簽署檢驗同意書,並安排護理人員到府(民宅、商家)採集血液,但檢驗所此貼心服務已涉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30條爰依醫事檢驗師法41條規定最高可罰10萬元。
另該醫事檢驗所所聘有3位護理人員,均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最高可罰3萬元;醫事檢驗所擅自所派之人員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在無醫囑下擅自為民眾抽血檢驗,則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論處,本案相關事證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網路團購行銷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

違反醫療法 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醫療機構於Line宣傳提供優惠認定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罰款五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某診所於其通訊軟體(Line)刊登有關民眾加入為好友並回傳貼圖後,未來即可收到該診所不定期活動優惠之訊息通知,經審認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裁處該診所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罰鍰。該醫師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包含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則該廣告邀請民眾確認加入其Line好友並回傳貼圖後,即能收到優惠訊息,出示活動優惠證明即可兌換等用語,係為達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以不定期優惠之方式意圖促銷,屬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各診所及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應避免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用詞,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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