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9日 星期六

申請創業貸款-籌措創業開店資金與週轉金實務經驗談

申請創業貸款-籌措創業開店資金與週轉金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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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7日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50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5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90135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2、13、16、23 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1000135227號令修正發布第 7、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10001365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18113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勞動發創字第1050501987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7、8、9、11、12、2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勞動發創字第1050510592號令修正發布第 7、22、23、24、25、2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協助婦女及中高齡者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融資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本貸款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
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
(一)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二)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三)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四、申請人經同意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人)而尚未清償者,於貸款期間內,得依前點規定再次向本部申請本貸款。但以一次為限。

五、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六、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且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七、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及所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部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九、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有稅籍登記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十、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十一、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人因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者,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其繳息不繳本之寬
限期最長一年。

十二、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二年免息,由本部全額補貼利息。
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補助辦法或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者,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

十三、本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應建置候選委員資料庫,每次審查會議應有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出席,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產學業專家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審查小組資料庫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選任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及信保基金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按次支給出席費,並另支付交通費。

十四、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通知書及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辦理貸款者,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點規定審查通過後辦理貸款。
承貸金融機構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至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之日起,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
承貸金融機構未能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者,應立即敘明理由向本部說明。

十五、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十六、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捐助信保基金一億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五千萬元,合計三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三十億元。本部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捐助金額。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十七、貸款人除繳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八、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部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彙送本部,據以核撥補貼息金額。

十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一)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二)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息。
前項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二十一、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四點第三項辦理本貸款者,本部已撥付之補貼息,應由承貸金融機構返還本部並自行補貼利息。

二十二、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以下簡稱本措施);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者,並得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本措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得申請本措施。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補貼不受影響,由本部持續補貼。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二十三、本部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申貸者企業經營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貸款人及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十四、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本國民營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亦同。
辦理本貸款之績優承貸金融機構,本部得予獎勵。

二十五、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依經濟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及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獲貸之貸款人,除應配合第二十三點訪查作業外,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停止利息補貼、視同到期、轉催收及信用保證成數等相關規定,依申貸當時各該規定辦理。但依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申貸者,其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適用本要點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已依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提出申請,於本要點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之日起始與承貸金融機構完成簽約者,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青創貸款已簡化手續不需找代辦公司代辦
網路上搜尋「青創貸款或是青年創業貸款」,可發現許多代辦公司,有的還掛保證能順利獲貸,目前代辦公司代辦青年創業貸款的收費行情,申辦成功後會抽總貸款金額的5%為傭金,更有些不肖私人代書、代辦公司看準創業資金需求,把公司網頁製作得很像政府單位的網頁,打著「輕鬆貸」或是「保證貸」等名號,騙取有意申請「青創貸款」客戶上門。

其實政府為節省青創貸款申貸作業手續與時間,程序由以往兩階段申請,改成為直接向銀行提出申請即可。現申貸青創貸款只需透過單一服務窗口申請,根本不需浪費5%傭金費用,經由代辦公司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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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新鮮人小資女上班族如何籌措創業開店資金

社會新鮮人、小資女和上班族如何籌措創業資金,做為日後創業資金來源:
一、養成「記帳」的好習慣: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如沒有計畫存款及消費,要是在治裝、娛樂休閒、交通、應酬交陪餐飲上,花錢一大,原本就收入不穩及有限的社會新鮮人,就很容易發生不到月底就變身成為荷包見底的月光族。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社會新鮮人、小資女、上班族,不管賺多賺少少花多花,都應養成逐條條列記帳的好習慣,這樣除可清楚掌握金錢收支流向,更可藉此培養對數字的敏感度,和財務控管能力。

二、強迫自己進行儲蓄:有錢不是萬能,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創業所籌措資金充裕與否,攸關創業者開辦和日後營運能否順利開拓事業。既然未來要走創業這條路,就應該提早儲存未來創業所需資金,為儲存未來創業所需資金,社會新鮮人開始領薪水後,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社會新鮮人、小資女、上班族,應該要嚴守「333」收入分配原則,也就是三分之一的薪水當做日常開銷生活費、三分之一用來儲蓄準備日後進行創業所需的第一桶金,另最後三分之一則配置較有彈性高風險高報酬率之投資理財,其目的是增加日後收入的可能性。為強迫自己進行儲蓄,除了應嚴守「333」分配原則外,一些常用銀行帳戶外,應另外再開立一銀行帳戶,這帳戶要剔除掉日常生活花費和其他扣款的部份,專門儲蓄創業資金用,以達到日積月累創業資金的目的。
申請創業貸款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 如何減輕籌措創業資金壓力
對計劃開店創業的人來說,試算每個月須攤還的貸款金額,衡量自身預算與還款能力,是開店創業者,為了減輕日後財務現金壓力,最重要的功課。
籌措創業所須現金是為開店創業族最大瓶頸,當然財務規劃如可向父母兄弟姊妹借款,是最為穩當籌資資金來源管道,其次是向申貸政府推出的各項創業優惠貸款,但須做好審慎的還款計劃。

當前貸款利率是處於低檔,但未來升息幅度有多大,沒人會知,若採取是浮動機動式計息貸款,因此須事先將未來利率可能調漲趨勢納入考量;如是常見利率前低後高的階梯式貸款,務必考量到預計還貸的時間能力,計算每月平均必須負擔的金額是不是會造成日後經營資金周轉上的現金負擔壓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雖說是政府政策性貸款,申貸時,開店創業者還是要試算每個月須攤還的貸款金額,衡量自身預算與還款能力,仔細審閱貸款合約內各項條款,如貸款合約內有無提前還款限制(有些房貸若於期限內提前償還本金,視為違約須支付違約金)、有無加速條款(即有一期遲延給付,即自動喪失期限,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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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創業貸款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小心金融業者在創業借貸契約上作文章
某銀行代表人與貸款人雙方洽談口頭約定貸款利率為9.8%,所簽訂的借貸契約書上有寫明每月應繳金額多少,但未載明貸款利率為多少,貸款人日後卻發現實際貸款利率為11% , 與雙方簽約前洽談口頭約定貸款利率9.8%,高出1.2%。
本案公平會裁定以未應寫明利率,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範,公平會決議罰處新台幣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平法在金融業經營行為規範說明內以明定金融業者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時,業者若拒絕揭露借款利率,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依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處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
 

申請創業貸款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3)標會籌措創業資金應知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由於標會籌措創業資金,不需準備及審核一大堆文件,快速方便,再加上標會利息較其他創業籌措資金管道低的好處,在民間社會早已是許多創業者籌措創業資金主要管道之一。
若有人會想以標會起會來當做創業籌資管道,以下是我對有意想標會籌資者的建議及經驗談。首先你要對標會要有一正確認知,標會是一非正式金融管道,出問題是無法獲得法律約束或充分保障,也就是說日後發生倒會,錢全數拿回來希望不大。死會會員發生倒會的情形,會首仍有代給付會款的義務,所以在起會時會首找會腳要抱持寧缺勿濫的心態,應找財力穩健,有一穩定工作收入、信用紀錄良好的人,當會腳。會腳成員如多數是生意人的會,倒會發生的機率就會很高。因為這樣的會,常常會因生意人常急需資金周轉運作,而會以高價競標,得標金因此就會拉高,得標金一高,相對倒會風險也就會跟著大幅提高。再來盡量避免選擇會期期數太長者,一個人同時起或參加好幾個會、會腳人數多、會腳成員過於複雜的會,以降低被倒會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發生倒會且倒會者已不知去向,可向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傳喚倒會者出庭,如會首無故不到庭,就會被拘提。標會常發生的法律案例有,會首以人頭參加會而惡性倒會,這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會首冒用他人名義並偽簽標單標會時,除構成詐欺罪外,還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偽造及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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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業貸款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4)避免因資金不足所導致的黑字倒閉現象發生
創業開店當然須要投入不少的資金,如因裝潢過度或者租金或初次進貨量太多,導致初開幕經營即發生資金短缺的現象,這樣對未來經營已注入敗因。
一位有計劃或有經驗的創業者,在開創事業籌備立案的階段,財務資金運用和調度上早已有所計畫,務必使開幕後店務營運能順利運行,即使中途瀕臨危機及挫敗,也都能因資金調度妥善安然度過。反之若不斷發生資金短缺,業者頻頻追加融資或增資,持續不斷累積負資產,一旦累積至一定數量後,早已注定你創業失敗的敗因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為避免因資金不足所導致的黑字倒閉現象發生,創業者除要有計畫性的籌資及開支外,超過預算太多的追加開銷費用,有時要斷然地拒絕,以免損害店家財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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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青年創業貸款審查作業說明990206修訂版本(資料來源: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創業貸款案件審查作業說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新訂
中華民國98年5月12,8;4創日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0,8;4創日修訂
中華民國98年8月 5,8;4創日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1月4,8;4創日修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6,8;4創日修訂

一、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各承辦銀行代表一至二人。
(三)產學界專家代表二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審查委員,應建置委員資料庫,並按排定順序依序輪流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除召集人外,每次排定5位外聘委員出席,應有排定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並另支付交通費。
二、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流程如附錄一),由各分行先填列「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如附錄二)向本會查詢是否為重複申貸案件,再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如附錄三)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初審檢核表、申請案件查詢表、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送本會進行聯合審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三、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附錄一:青年創業貸款辦理流程
說明:
1.     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接到申請案後可以傳真向本會查詢是否為已申請案(查詢表如附錄二),本會接到傳真查詢表後,以創業青年及其配偶以及事業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透過現行之青創貸款資訊系統查詢是否為已申請案,並將結果告知查詢銀行。
2.     銀行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本會提供「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如附錄三)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逕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初審檢核表申請案件查詢表、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送本會進行聯合審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3.     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4.     承辦銀行辦理青創貸款案件,應請申請人填列「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備用,一份於獲貸後轉寄青輔會建檔備查。
5.     所有青創貸款獲貸案件月報表仍應由總行彙總後函送青輔會。
附錄二: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   編號:             
TO: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傳真:02-23567908 、23567918
   編審:李台紅小姐              電話:02-23566330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徐州路五號13樓青輔會第一處

查詢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電    話:(  )________________分機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
查詢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
事業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 □ □         縣(巿)       鄉(鎮巿區)        村(里)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創業青年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 申貸金額:信用擔保_____
創業青年配偶: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
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申貸金額:信用擔保_____行業別:服務業     農業      工業
查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詢結果:□已獲貸         □正申貸中      □曾申請未獲貸
□未曾申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復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辦理結果:□已核貸______萬元___年___月___日 □退件__年__月__日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99.02.06修訂)

 
青輔會聯絡人:陳怡婷 電話:02-23566329 傳真:02-23567908  地址:台北市100徐州路5號13樓青輔會第一處收
___________銀行  營業單位:              聯絡電話:(  )            傳真號碼:(  )           
借   戶
姓   名

身分證號碼

申貸金額

設立登記日期

分行初審擬貸金額

壹、貸款資格檢核項目:
   □  1.年齡20歲至4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  2.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  3.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  4.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  5.過去3年內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20小時以上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  6.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此限。
   □  7.事業體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具經營事實者。
   □  8.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  9.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以上1~2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
   □ 10.同一事業體(含本次)貸款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未超過300萬元。
   □ 11.本項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 12.徵提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二份、申請人資料、所創事業資料。
   □ 13.移送信用保證案件,已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要點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未查知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在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尚未清償等信用不良紀錄,且亦未知悉所創企業有信保基金所訂「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
貳、貸款額度評等表:
序號
      級距與評分
項目
第一級
分數
第二級
分數
第三級
分數
第四級
分數
得分
1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
5年以上
10
3年~5(不含)
8
1年~3(不含)
6
未滿1
2

2
營業場所自、租用
自有( eq \o\ac(○,1)1事業體 eq \o\ac(○,2)2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 eq \o\ac(○,3)3出資人)
10
負責人之直系血親親屬持有
8

租用
5



3
信用貸款的保證成數
信貸九成以上
60
信貸八成以上
50





4
借戶資力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無設定抵押權或已設定本行抵押權
10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已設定他行抵押權
6
借戶無不動產
3



5
授信往來
本行、他行授信滿二年往來正常
10
本行、他行授信滿一年往來正常
7
本行、他行授信滿六個月往來正常
5
新往來戶
3

6
借戶(含事業體)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20萬元以下
10
21萬元~30萬元
7
31萬元~40萬元
5
41萬元~50萬元
3

7
借戶(含事業體)聯徵被查詢次數
2個月內查詢次數
0-2
 5
2個月內查詢次數
3-4
2





  


分行初審綜合意見(重要,請填寫實質審查意見,勿空白)





得分合計
80分以上
7679
7175
6670
6165
5060
49分以下
建議貸款額度
100萬元
90萬元
80萬元
70萬元
60萬元
50萬元
不予承作

說明:
1.  本表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2.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之認定,依客戶檢附之資料經營業單位實地查證後,於徵信報告中敘明作為評分之依據。
3.  授信往來正常係指查詢聯徵中心B33、B66還款紀錄代號皆為「0」「X 」或僅有一次延遲繳款15天以內之紀錄。
4.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係指查詢聯徵中心借戶在本行授信額度(不含本次借貸)及其他金融機構無擔保貸款餘額合計數。
5.  查詢次數係指不含信用卡業務之新業務查詢次數(含本次)。
6.  如借戶無合適之評分級距,則該項分數以零分計算。
7.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得依評等之最高貸款額度乘以150%範圍內予以辦理核貸。
8.  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貸金額。
9.  本表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青創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10. 本表僅為各承辦銀行對申請人徵信評分使用,不對外公開;另覆核人員應確實督導經辦覆核填寫,並負覆核之責。

實地訪視人員:                                經辦:                                    覆核:     
 
聯審文件裝訂順序:
  1. 初審檢核表(附錄三)
  2. 申請案件查詢表(附錄二)
  3. 創業貸款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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