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創業加盟開店網路交易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網路虛寶交易短漏報稅連補帶罰近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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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寶交易短漏報稅連補帶罰近800萬

國稅局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一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4月至次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電子商務蓬勃發展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會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有違章逃漏稅情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將可免罰。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相關稅法條文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2條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網路交易課營業稅。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7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網路交易課營業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網路交易課營業稅之手續。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8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網路交易課營業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12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網路交易課營業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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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網路交易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營網路購物已明白揭示買賣條件者其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後寄發

營業人經營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交易平台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之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如係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創業加盟開店網路交易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購物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與收到發票時間不同,有時已過開立時間,因而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經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賣家,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創業加盟開店網路交易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購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網路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賣家,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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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

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
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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