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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