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勞工因故受傷僱主資方該如何處置?-職業傷害(職災)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天然災害勞工因故受傷僱主資方該如何處置?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因故造成殘廢、傷害或疾病,僱主可依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勞工如非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般來說認定職業災害的情況,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只要是與私人行為無關、沒有違法或違反交通規則,且符合職災審查,就可視為(職災)職業災害。另天然災害發生時,事業單位若因業務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2)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造成殘廢、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
第一步:以「職災勞工」身分就醫,後續請領 勞保職災醫療給付
應先就醫待病情緩和後再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有兩點補助:
1. 免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由勞保局支付);
2. 若有住院,住院30天內的膳食費用減半 (另一半由勞保局支付)。
第二步:依照傷病情形,針對符合請領資格的勞保給付提出申請
[情況1]若有導致薪資損失第4天起可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情況2] 若傷勢嚴重認定永久失能可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情況3] 若不幸因職災過世遺屬可申請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一○○一七○九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四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 三、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 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第七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請領家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第九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 經醫師診斷身體遺存障害,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 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
第十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器具補助,其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表。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六個月內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具或復健輔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具之證明。 三、 六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前項
第二款規定就業輔助器具之申請,必要時,勞保局得送請相關專業人員審核後決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十五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第十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送勞保局辦理續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第二十條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職業傷害(職災)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
許多學生會利用時間打工賺取學費或生活費,依規定參加勞保的勞工或工讀生,於保險有效期間,因上、下班適當時間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情事,得視為職業傷害,可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工讀生如果上班前從住家出發先去買早餐後,再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因買早餐係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在適當時間於順道路徑上,而且無違反重大交通違規情事,可認定為職業傷害;可是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讀期間如員工不幸發生職災通勤事故時,記得提醒打工員工以「勞保」身分持勞保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可自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就醫,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醫院、診所診療,無論是門診或住院,都可享受免繳交健保規定應自付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用減半的優惠。
職業傷害(職災)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切蛋糕成板機指判職災85度C得賠7萬
曾於美食達人公司旗下85度C包裝組的四十八歲王女副組長,工作內容包括從事切割冷凍蛋糕,在職工作四年六個月,每天都以固定姿勢切一百到兩百五十個蛋糕、一日工作十小時以上,造成右手手指有肌腱炎俗稱「板機指」,經醫院診斷「板機指」是職業病,故提告85度C公司求償職業災害補償金和醫療費共四十一萬元。
台中地院判長期以固定姿勢作業,且法官認為王女有工作期間因手指痛就醫病歷,認定王女病情與職業有關,故判85度C應賠償王女職業傷害補償七萬四千五百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建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且應注意 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有危險因子存在,保持不致使員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職業傷害(職災)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工職災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方式及案例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 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
有一勞工在工作中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不能工作,因此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 ,此勞工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
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 ,
(30,300÷30)×70% = 707元
此勞工共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
707元×(30-3)日=19,089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如填寫不實詐領職災傷病給付,將按給付金額處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100年~102年7月的2年半中,已有190多件因詐領職災傷害給付,遭2倍罰緩。
職業傷害(職災)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雇主注意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發生職災判賠一百多萬
所有雇主都得注意,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的法院案例,最近台北地院一件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案的判決,五人以下的公司行號,雖不必強制替員工投保勞保,但若發生職災,根據本件判決,產生勞保給付問題,雇主可得負起賠償責任。勞基法是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並沒有就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用人數另設限制,故雇主不能以員工五人以下,沒有強制投保勞保義務作為抗辯,在未排除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判雇主有責須給付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共一百廿六萬元給員工。
依勞基法第三條規定,受雇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員工,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有一加盟連鎖冷飲店店內員工不足五位,就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有一擔任廚房及外送工作每月薪資二萬八千元的王姓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送醫後不治死亡。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勞基法受雇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員工規定,只涉及雇主是否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不排除勞基法的適用,因此未替勞工投保勞保的雇主,得負起賠償責任判須給付賣喪葬費和死亡補償共一百廿六萬元。
註:新竹法院曾有勞工死亡沒勞保判雇主賠償同額給付的案例,新竹一名在PUB上班的女子,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家屬事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轉而控告雇主,法官依據PUB的資料顯示店內有五名以上員工,女子有打卡和薪資記錄資料,裁定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家屬勝訴,雇主應賠償投保單位給付的標準,給付喪葬和遺屬津貼共廿七萬七千兩百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2012年民進黨公共系列論壇曾指出,就業環境不佳下,國內超過半數打工青年勞工沒有勞保,高達52.2%,臨時工沒有勞保或任何保險保障。勞委會2007年對大學生打工進行調查,赫然發現雇主替打工學生投保勞保比率只有三成四, 健保更只有一成五,依法有工作就應享有勞保,如果臨時工有雇主與勞工協商不加保,甚至有因雇主怠惰而未替其加保,勞保局一旦查核屬實,將可依法處雇主勞保費4倍罰金。
另未加入勞保的員工發生職災,經治療終止後若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1至第10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予殘廢補償者,得比照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增給補助50%,按事故發生當月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發給殘廢補助。但是須扣除勞工已領取雇主依勞基法所發的殘廢補償金額。 另外未加入勞保的受僱勞工遭遇職災還可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經勞保局核定按月發給,最長以補助3年為限。該項補助由職災勞工個人提出申請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員工在五人以下,不考慮加勞保情況下,依勞基法
第59條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規定和以往案例,發生職災請求賠償總金額應扣除已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及扣抵員工團體保險給付,因此雇主可以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發生意外職災賠償財力,並以保障發生職災員工能獲得相當程度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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