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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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奈米」食品器具及容器應經申請核可才可上市販售否則罰鍰400萬 宣稱「奈米」之食品器具及容器,如未經申請核可即上市販售,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針對有宣稱或標示奈米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成立稽查專案,如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違反食安法規定處辦,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有宣稱或標示不實,則屬違反同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並依照食藥署公告之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包裝申請作業指引,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販售。 業者如欲應用奈米技術於食品包材容器具之生產,需依指引內容向食藥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作業文件及程序請參考附件),經確認其食用或接觸食品之安全性,始得用於食品或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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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以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3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 異物或纖維剝落。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4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 酯(DBP) 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四種塑化劑。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Bisphenol A) 之塑膠材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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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美耐皿食品容器之使用事項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127304號函辦理。 本案經該署於103年10月28日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回復意見如下:
 (一)美耐皿樹脂是以甲醛和三聚氰胺為原料縮合而成的塑膠 ,一般而言耐熱溫度約110~130℃,但仍需視塑膠產品 特性而定。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依據食安法第17條 食藥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包 括「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之材質及溶 出試驗標準,例如以4%醋酸進行溶出試驗(95℃,30分 鐘)之三聚氰胺濃度應在2.5ppm以下。如使用符合衛生標 準的食品容器具,並依據產品特性正確使用,尚無衛生安全疑慮。  (三)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藥署業編製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 手冊,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出版品 項下查詢下載,並供各界參考使用。
因美耐皿餐具常作為日常生活用品、餐具、盛裝器皿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使用美耐皿餐具,不要將美耐皿湯勺長時間置放於鍋中,亦要避免以美耐皿餐具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不能微波加熱,且使用海綿擦洗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若有刮痕即不應再使用,並建議以不鏽鋼或瓷製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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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北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80件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公告類別產品標示進行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       本次專案抽驗共計80件食品容器具產品,包含30件塑膠容器具(含20件餐具、5件母乳袋及5件奶瓶)、5件紙製餐具及25件不鏽鋼餐具及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結果詳述如下:   一、30件塑膠容器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包含材質試驗(重金屬鉛及鎘、塑化劑8項)、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 ,奶瓶加驗雙酚A,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查核公告類別塑膠類產品進行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違規樣態為本體未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外包裝未標示產品材質、外包裝未標示製造日期。   二、5件紙製餐具: (一)品質檢驗:檢驗項目為螢光增白劑,並針對塑膠淋膜之紙製餐具,檢驗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正庚烷,20%酒精),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依據產品外包裝標示之耐熱溫度上限,進行耐熱性試驗,並查核產品外包裝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   三、25件不鏽鋼餐具:檢驗項目為重金屬(鉛:10%以下、銻:5%以下),結果均符合規定。   四、20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檢驗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500ppm以下)、過氧化氫(標準:不得檢出)、聯苯(標準:不得檢出),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上開標示不符規定產品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食品容器具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令,容器具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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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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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北市衛生局調查火鍋店美耐皿餐具三聚氰胺溶出情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探討火鍋店使用中的美耐皿餐具衛生安全,於2016年3月調查5家火鍋店,進行火鍋店煮食溫度及美耐皿餐具三聚氰胺(Melamine)溶出試驗。其煮食溫度介於80.7~89.9℃,小於美耐皿餐具的建議使用溫度上限110~130℃;抽驗9件使用中的美耐皿餐具,包含湯勺、筷子及湯匙,有6件溶出微量三聚氰胺,檢出值分別為「未檢出」及「0.9~5.4 毫克/公斤」,我國針對美耐皿餐具之三聚氰胺溶出限量為2.5毫克/公斤以下,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複抽結果,皆符合規定。 餐飲業應妥善使用、少用或不用美耐皿餐具,如提供消費者使用之美耐皿餐具有破損或刮痕時,應立即淘汰更換,並建議提供不鏽鋼材質夾子給民眾涮肉,儘量避免使用美耐皿筷子。建議以金屬、陶瓷或玻璃材質餐具盛裝熱湯。此外;應選購有清楚完整標示、避免色彩鮮豔之美耐皿餐具,使用美耐皿餐具前,應先確認餐具的耐熱溫度等材質特性,以降低美耐皿餐具溶出有毒物質的風險,提供民眾「食在安心」餐飲環境。 因美耐皿餐具常作為日常生活用品、餐具、盛裝器皿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使用美耐皿餐具,不要將美耐皿湯勺長時間置放於鍋中,亦要避免以美耐皿餐具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不能微波加熱,且使用海綿擦洗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若有刮痕即不應再使用,並建議以不鏽鋼或瓷製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更多更詳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餐飲業使用食品容器具盛裝器皿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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