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既屬勞基法定義下之「勞工」,雇主應遵守平等待遇原則,其勞動權益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因此,勞動部8月16日修正於103年1月27日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八點」規定,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
本次「應行注意事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調整婚、喪、事、病假計算方式,現修正為: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原為42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與全職工時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保障,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雇主如對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違反相關規定,將比照全職工時勞工違反相關規定處理。
二、明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假別計給方式及相關權益。
三、新增謀職假計給方式及預告期間。
四、配合104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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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案例:
工讀生專案檢查39家業者分別依法裁處2至15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 4 日公布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針對轄內經常僱用工讀生的超商、美髮業、餐飲業、加油站、百貨零售業等行業,抽檢 150 家門市,結果計有 39 家業者違反勞基法,以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的比例最高,計有 15 家事業單位,其次使勞工超時工作者有 12 家 , 使勞工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給薪者有 10 家 、 未依規定置備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者有 9 家,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者則有 7 家,已分別依法裁處 2 至 15 萬元罰鍰。至於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提繳勞退金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部分,計有 5 家,已函送勞保局裁處。 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是雇主僱用勞工的基本義務,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權益並不會因受僱者的身分為工讀生而有差別對待,因此雇主如有使工讀生加班提供勞務的情事,應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如使工讀生於法定 19 個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當日薪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服務業經常以僱用工讀生的方式解決人力上的需求,雇主經常會忽視工讀生的權益,如未依法投保勞保、發給加班費,甚至使勞工超時工作等。勞檢處仍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 公司行號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
有些開店商家老板基於經營成本考量,會聘請短期間的工讀生或兼職生,再以兼差打工是「短期工作」,或以「試用期」為由,降低雇用條件,宣稱不適用勞基法,來規避勞基法。甚至有些開店商家老板會制訂嚴苛扣薪罰則、到職前要購買高額的制服費、到職前要先繳交一筆高額的保證金,或先行預扣工資等等,其實這些行為作法,都已違反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另所有勞動條件如投保勞健保、符合基本工資、請休假規定..等等勞動條件,都應比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誤觸法網。 智慧財產權若受到侵害,應先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後,始能寄發「警告函」,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司行號倘若未踐行前述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案例:
店家老闆付給工讀生薪資應知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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