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匯開統一發票。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供應商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所實收之餘額。
該局指出:某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營業成本係依法核定,主張依其與各百貨公司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約定,專櫃商品之陳列、價格訂定及瑕疵擔保責任,概由其負責,並由其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百貨公司抽成金額,認商品之出賣人應為其本身,而列報專櫃之總銷售額為營業收入,並將其中百貨公司之抽成數列為佣金支出。經該局查核調整補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
佣金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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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海關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財政部關務署會以書面答復,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 |
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補稅送罰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甲君借款,其資金移轉係由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 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 公司以甲 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32萬餘元,然A公司僅申報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餘萬元,除補稅266萬餘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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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收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亦即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依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及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釋,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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