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
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業者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應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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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45萬元
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表示,卡OOO公司於103年7月31日與 XX品牌之韓國總公司簽署授權合約,由卡OOO公司擔任該品牌臺灣總加盟商,從事招募加盟業務。惟嗣後卡OOO公司因違反授權約款,致合約於同年8月30日自動終止。然卡OOO公司於取得授權前及授權契約自動終止後,以XX品牌,陸續招募6家加盟店,而其於洽談加盟過程中,提供之加盟合約、估價書、「 BUSINESS GUIDEBOOK」等書面資料,未充分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率、商標權權利行使、品牌成長性、品牌穩定性、加盟相關訓練及指導、市場規模變動、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5次委員會議通過,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重要交易資訊。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加盟簡介宣稱「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5萬
白OO公司於其加盟簡章、公司網頁、加盟簡介宣稱「目前已超過6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近7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已近百家店都是獲利的狀況」之表示,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廣告宣稱之加盟店數核與廣告使用當時實際加盟店數有所不符,且白OO公司自承獲利店數相關數據,係由加盟店向其訂購原汁之數量,推算有獲利之情形,惟確實並無其他客觀實際之獲利資料得為佐證。承此,前開廣告有關加盟店數以及均有獲利之宣稱,難認與事實相符,其差異難為交易相對人所接受,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惟白OO公司並未以書面提供「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3次委員會議通過,白OO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白OO極品楊桃汁」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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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公平會罰15萬元
仲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有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仲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2次委員會議決議仲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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