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品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
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聯O報公司與寶O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從未申請節能標章驗證,是以,案關商品並未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案關廣告卻於104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7日期間為榮獲國家節能標章之宣稱,致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係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於本(6)日第1387次委員會議通過,聯O報股份有限公司與寶O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聯O報公司及寶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有使用到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若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以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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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媒體公司與浩O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認證係由浩O公司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使用期限乃自103年10月16日至105年10月15日止,其期限業已屆至,浩O公司並未續約申請認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限2年,獲證廠商浩O公司並未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約事宜,案關商品已不具節能標章使用權。是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已於105年10月15日到期失效,但於105年10月16日至106年11月3日仍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廣告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虞,案關廣告宣稱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浩O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O媒體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OO
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OO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台灣OO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惟台灣OO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OO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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