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已修訂增列第14點:「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預付款3,000萬元,經請受查公司就該預付款用途加以說明,該公司稱係投資設廠的預付款項,惟進一步函請提示投資設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金匯出情形,受查公司除無法提示投資相關文件外,另查得預付款項係於101年12月時匯入某股東帳戶內,該局依提供資料審理後,該公司顯有資金貸與股東之事實,案經依10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868,800元(=3,000萬*2.896%),核定補徵稅額14萬餘元。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已修訂增列第14點:「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便利營利事業查閱,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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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無息轉借他人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費用營利事業如果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另將借款資金無息轉借他人,該借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費用,以免申報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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