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開店創業加盟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及案例(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有同事在群組對罵,其中一名員工用「你頭被門夾過?是不是?」、「你腦袋被門夾了!」等詞貼圖嗆聲,另一方不堪遭到辱罵,截圖提告,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在三個人以上群組罵人,確實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處當事人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 曾有一判例,在聊天室罵對方「垃圾」等語,對方不堪遭到辱罵,怒告公然侮辱罪,檢方將罵人者依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除此之外,桃園地院法官亦有一判例,判在玩電玩時,怒罵隊友「你87八」、「廢物」者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之判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罵人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當然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當面罵,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 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以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更多更詳細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新北輔大旁 早餐店(頂讓)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新竹明星學區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老松國小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北市國賓戲院對面輕食早餐(頂讓)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家族 /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零售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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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有同事在群組對罵,其中一名員工用「你頭被門夾過?是不是?」、「你腦袋被門夾了!」等詞貼圖嗆聲,另一方不堪遭到辱罵,截圖提告,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在三個人以上群組罵人,確實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處當事人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

曾有一判例,在聊天室罵對方「垃圾」等語,對方不堪遭到辱罵,怒告公然侮辱罪,檢方將罵人者依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除此之外,桃園地院法官亦有一判例,判在玩電玩時,怒罵隊友「你87八」、「廢物」者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之判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罵人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當然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當面罵,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


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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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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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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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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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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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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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更多更詳細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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