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 星期六

「保障」年終獎金離職員工拿不到控告公司勝訴

<「保障」年終獎金離職員工拿不到控告公司勝訴

一科技公司聘僱合約書上載明「保障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等字,一郭男於去年底離職前,公司以年終屬恩惠性給予、工作效率不佳等理由拒發年終獎金 ;任職於科技公司的郭姓男子不滿,因此向新北地院控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科技公司辯稱,年終獎金是出於獎勵性質而非工資,屬在職員工才能領取,郭男已離職,隔年才發放的年終獎金,沒領取年終的資格。
經新北地院審酌合約載明「保障」二字,即代表無論盈虧狀態公司都有給付義務,屬於工資性質,且未明示發放標準,判決郭男勝訴,判公司應賠償1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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